湖北维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维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3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维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镇大堤街2号。信用代码:9142108167369414X8。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71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小勇银行存款103480.75元及利息,如账上余额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及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谌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