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维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维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浏阳碧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24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维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浏阳碧源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维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碧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浏阳碧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浏阳碧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浏阳碧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38,1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浏阳碧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浏阳碧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152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1,9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先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