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维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维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维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镇大堤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167369414X8。
法定代表人:肖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北维嘉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7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0205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14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