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6月7日,汉族,住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
被执行人:宜昌固润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大道南侧**之光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60680627T。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固润港务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