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民初2035号之一
原告:宜昌固润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仙女大道南侧**之光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6068062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枝江汇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仙女镇仙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954631389。
法定代表人:时疆。
原告宜昌固润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汇润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宜昌固润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固润港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72元,减半收取37436元,由宜昌固润港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 绵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