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3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月9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宜昌固润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仙女大道南侧**之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60680627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固润港务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枝劳仲案字(2020)14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0581.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