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民初109号
原告:宜都市腾飞建筑材料出租服务部,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枫***三组(红东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1MA4AHGJD7X。
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宜昌固润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仙女大道南侧**之光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6068062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都市腾飞建筑材料出租服务部诉被告**、宜昌固润港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腾飞建筑材料出租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宜都市腾飞建筑材料出租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