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3民初1294号
原告: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刘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中,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金德瑞酒店23楼。
法定代表人:邹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正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中兴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张玮,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院职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和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计8070元,由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金宏
审判员  谷中合
审判员  沈黎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庞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