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1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
负责人尹作银,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物资公司宾馆**楼)
法定代表人邹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驭勇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2路/div>
法定代表人邹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志强,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驭勇防火材料有限公司、邹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13000.33元,及截止2019年4月15日的逾期罚息共计882624.36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513000.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077元、执行费46868元。
被执行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驭勇防火材料有限公司、邹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章富翠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