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物资宾馆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97号。
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西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本院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