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邹商初字第603号
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蓉,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津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翟庄村耀华路南、北6巷6号。
法定代表人倪斌,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天津力通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海 霞
人民陪审员 任 新 民
人民陪审员 赵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金凤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