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335号 申请人: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蒲全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923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923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苹 书 记 员 芦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