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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994号 原告:天津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和顺园4区7号楼2门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K8Q8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长陵营村村委会北1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568120205。 法定代表人:蒲全廷。 原告天津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