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4执249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沃尔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君合商务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余盛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
法定代表人何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杭州沃尔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沃尔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2016)浙0104执2494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16)浙0104执249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