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6执473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沃尔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君合商务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余盛祥。
被执行人:***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2号3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翁永胜。
原告杭州沃尔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沃尔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2650元,执行费为390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至期其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018年5月12日,执行人员前往支付宝大楼调查***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络财产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证券以及对外投资。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亦暂无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