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中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元谋中远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8财保7号
申请人:***,女,1972年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文,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莹,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元谋中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滨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方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元谋中远工程有限公司在元江县交通运输局元江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处尚未领取的工程款311696元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元谋中远工程有限公司在元江县交通运输局元江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处尚未领取的工程款311696元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元谋中远工程有限公司在元江县交通运输局元江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处尚未领取的工程款311696元,期限为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207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罗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