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泽波、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民终2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泽波,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896495226。地址:曲靖开发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冯官桥社区盛元小区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力,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2日生,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上诉人***、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20)云0325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泽波、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