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3民初280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896495226,地址:曲靖市开发区西城街道冯官桥社区盛元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朝辉
人民陪审员  吴秀梅
人民陪审员  程明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