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4民初332号
原告:***,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被告: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曲靖开发区西城街道办事处***社区盛元小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8964952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对方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雄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 进
书 记 员 何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