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鼎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5民初2671号 原告:河南鼎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FW98G8B,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工业园区纬十一路中段正大厂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77605120D,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外后所村委会马场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557783030F,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社区红岩丈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鼎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鼎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鼎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鼎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河南鼎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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