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5民初301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告: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王家屯社区玉泉西巷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富源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计25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