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10民初1059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局直14委3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