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2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4695229273K,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局直14委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