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某某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某某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721民初2246号
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荣旗某某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荣旗某某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某某农垦中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