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5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隆盛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9607元,执行费244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4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宁0105执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立军
书记员 马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