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民终3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榆林。
委托代理人:张雄飞,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环城路北地税局家属楼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泰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余,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榆林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燕妮
审判员 杜波云
审判员 余晓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