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4432号 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805705,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方圆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彬,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590924798D,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镇河信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 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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