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4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被执行人: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河信子村7组14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590924798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金 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