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4执1904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9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被执行人: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河信子村7组14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590924798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金 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