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4执23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04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05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镇河信子村7组147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1224民初361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共计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存款人民币50000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辽1224民初3610号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