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04民初108号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三台子村钢材市场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镇河信子村七组147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曹**刚,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诉被告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给付租赁款,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齐 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