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富某与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282民初2946号 原告:富某,男,满族,住开原市。 被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某与被告辽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676.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