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舒正刚、徐朴莲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民初3040号
原告:舒正刚,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徐朴莲,女,1977年5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舒正刚,系徐朴莲之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896135387。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盛世锦华东江花园20幢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芳,云南博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舒正刚、徐朴莲诉被告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2022年6月3日原告舒正刚、徐朴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舒正刚、徐朴莲撤回对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舒正刚、徐朴莲负担。
审判员  王艳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