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一乘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04执保35号
申请人: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盛世锦华东江花园20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896135387。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声达宇、袁野,云南博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一乘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石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98165349。
法定代表人:包广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一乘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中,通过网络查控于2022年4月15日对被申请人云南一乘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盘龙支行账户2401××××2766,华夏银行城北支行的账户1075××××4375,中国银行昆明市东风支行营业部的账户1356××××5474,昆明市晋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益洲分社的账户0900××××4012,交通银行昆明官渡支行的账户5310××××0103,交通银行昆明茭菱路支行的账户5310××××4229,中信银行昆明北辰支行的账户7301××××8317_000001进行限额为2387732.92元的资金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网络资金冻结行为已经冻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2022)云0304执保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 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