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0328民初407号
原告: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896135387,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盛世锦华东江花园20幢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户口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住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华梵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华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华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云南华梵公司代为赔偿的款项120216.15元。事实及理由:***诉***、云南华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沾益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328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定***系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云南华梵公司将工程交由没有资质的***施工,应对***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确定由***、云南华梵公司连带赔偿***各项费用158018.21元。2017年2月23日,沾益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云南华梵公司履行了赔偿款158018.21元及执行费2270元。由于云南华梵公司将工程交由***施工的行为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受雇于***,***有义务保障雇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理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云南华梵公司选择没有资质的***进行工程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只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案件实际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应由***对***的总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云南华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云南华梵公司在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外履行的赔偿款,向***享有相应的追偿权利。
被告***辩称,对本案事实并无争议,但原告云南华梵公司据以主张的具体金额应为双方承担连带赔偿的款项158018.21元,不应是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执行费2270元应由原告承担。由于在***受伤事件中,原告云南华梵公司选任***进行工程施工不仅存在选任过失,而且在具体施工中还监督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再从双方在整个工程中的收益大小上考虑,原告云南华梵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我方只能承担20%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本案所涉损害各自责任大小及云南华梵公司所负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本院(2016)云0328民初174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原告云南华梵公司在该案中承担责任的原因仅为选任上的过失,通过比对判决中确认***自行担责20%的评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亦有过错”,综合造成***身体受损的原因力大小,云南华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仅能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20%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本院(2016)云0328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损失为191272.7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依据云南华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云南华梵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9504.55元(191272.76元×20%+5000元÷80%×20%)。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华梵公司对案外人***所涉损害中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9504.55元,其在与被告***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程中已全额履行了158018.21元的赔偿款后,其有权对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118513.66元(158018.21元-39504.55元),向被告***予以追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代偿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还应由被告给付代为支付的执行费1702.5元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华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18513.66元。
案件受理费135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