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鹏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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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2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

被执行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18871.71元,执行费7589元(已缴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履行50000元后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105执26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晓辉
审判员高俊梅
审判员谢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令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