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8民初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品,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良卓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世纪俊园二期B幢2单元1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14229P。
法定代表人:王灿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禹锦,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良卓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晓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陈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