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加苹与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2399号
原告:李加苹,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彝族,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昌祥,系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司家营新村联排别墅75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龙。
第三人:张君臣,男,1990年3月10日生,民族,户籍登记地,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苹与被告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加苹于2021年4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君臣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加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加苹撤回对被告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君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加苹承担。
审判员  范文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