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923民初873号
原告:***,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司家营新村联排别墅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诉被告***、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