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22民初1382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大专文化,事业人员,住永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生,云南省腾冲市人,***化,润云公司员工,住腾冲市。 原告***诉被告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4元(已减半),保全费人民币3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