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22民初1382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大专文化,事业人员,住永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生,云南省腾冲市人,***化,润云公司员工,住腾冲市。
原告***诉被告云南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4元(已减半),保全费人民币3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