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富仓林果业专业合作社与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01民初2087号
原告:阿克苏市富仓林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阿克苏市三角地水果批发市场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墨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桥区西大街多浪民俗文化村2-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苏市富仓林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富仓林果业合作社)与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仓林果业合作社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富仓林果业合作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富仓林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9元,已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阿克苏市富仓林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