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

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2执5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马中村傅马155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602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凤山路617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510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7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487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643.5元、申请执行费88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1)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等,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2)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到登记机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已发执行通知书。(3)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到登记机关书面冻结被执行人在济南德信威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泽远电气有限公司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暂未采取处置措施。(4)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有房地产。截至2020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643.5元、申请执行费8887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其代理人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2执58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