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民辖终63号
上诉人福州嘉凯电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2民初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涉《购销合同》关于“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属于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嘉凯公司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嘉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2民初8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雅典
法官助理 陈建彪
书 记 员 方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