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

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3破申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广济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执行人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栋电气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明德广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决定,将明德广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登记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明德广济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明德广济公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仁栋电气公司对明德广济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明德广济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明德广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仁栋电气公司与明德广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苏1283民初1094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宁波仁栋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271928.03元,双方一致同意以7000000元结账,此款被告保证于2019年2月15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2019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00元,余款2000000元于2019年报5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条款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以7271928.03元的剩余全部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直接一并申请执行;三、余无争议。该调解书生效后,明德广济公司未履行,仁栋电气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明德广济公司亦未能清偿债务。 另查明,明德广济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于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江平路**济公司在本院、丹阳市人民法院所涉案件10件未履行完毕,未履行债务达17973931元(仅以立案标的计算)。明德广济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669404元(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尚未发还)、苏M×××**丰田埃尔法汽车一辆(已查封,未能实际扣押)、位于泰兴市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00平方米,建筑物共3幢,面积共计约8188平方米,已设定抵押,抵押权种类为最高额抵押,抵押金额1600万元。相关执行案件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该公司已歇业。
受理对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尹红梅 审 判 员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薛 花
法官 助理  许 婷 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