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民初99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南园村民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3199K。
法定代表人:张传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范围在283704元内,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亚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保全范围为283704元,保全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永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思颖
提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