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422民初1703号
原告: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南园村民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319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6896947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阳建设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半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审理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阳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半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根据丰阳建设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阳光半岛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支行1304××××8142账户存款2502785.89元,并委托安徽金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阳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389167.06元及利息113618.83元(利息以2389167.06元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为113618.83元,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在第一项诉请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道××道交口的恒大阳光半岛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合同还就施工范围、合同价款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8月19日,原告入场施工;2021年1月13日、2021年3月29日,原被告就赶工奖问题分别签订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2020年12月30日,原告将案涉工程完工并交付给被告。经核算,原告承建的工程项目总价款及赶工奖等共计为2389167.06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虽经丰阳建设公司多次催告结算并要求付款,但被告仍拒不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民事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阳光半岛公司未发表辩解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为:2020年6月12日,阳光半岛公司(甲方)与丰阳建设公司(乙方)签订《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道××道××#××#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的施工,暂定合同总价(不含甲供材料款在内)2166570.44元;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5%,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应扣除已支付给乙方的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乙方超量领用的甲供材料款、施工水电费等款项;工程结算款的2.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2.3%,其余02.%待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合同还就施工范围及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及移交、质量保修期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8月19日,丰阳建设公司入场施工。2020年12月14日,阳光半岛公司向丰阳建设公司出具了两张总金额为1249981.71元的一年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尾号分别为793892669、793892677),到期后均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兑付。2021年1月13日和2021年3月29日,甲乙双方分别签订了《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支付乙方赶工奖149997.81元。2021年4月2日,阳光半岛公司通过淮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备案公示。2022年3月14日,丰阳建设公司通过中国邮政EMS***半岛公司发出《催告函》,载明:2020年6月2日,丰阳建设公司承建阳光半岛公司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已于2020年12月30日完工并交付;现上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业主使用,但阳光半岛公司始终未能完成结算并付款;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再次将上述工程的结算单及催告函报送贵公司,请收到后5日内完成结算及付款工作。随函寄送了《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量清单结算表》,载明其承建的工程项目总价款及赶工奖等共计为2389167.06元。对此,阳光半岛公司未予回复。2022年7月15日,经丰阳建设公司申请及本院委托,安徽金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并作出金海造价鉴字[2022]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含税工程造价为2178957.85元。
上述事实,有丰阳建设公司所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阳光半岛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阳光半岛公司关于37#地块20-27#住宅楼工程竣工备案公示网上打印件,《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量结算表》、《催告函》、快递回执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后,连同本院委托安徽金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造价作出的金海造价鉴字[2022]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阳光半岛公司与丰阳建设公司签订《恒大阳光半岛37#地块20~27#楼楼梯间地面砖铺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丰阳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任务,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阳光半岛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款及时进行结算支付;由于双方未进行结算,对案涉工程款的数额,应以本院委托鉴定的2178957.85元作为结算依据,由阳光半岛公司先行支付97.5%即2124483.90元,其余2.5%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再行支付;阳光半岛公司虽以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向丰阳建设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票据到期后未能依约兑付,现丰阳建设公司以基础法律关系对该部分款项按工程价款主张权利,阳光半岛公司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但本案判决生效后丰阳建设公司对其所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尾号分别为793892669、793892677)不再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由于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丰阳建设公司也一直未与阳光半岛公司对案涉工程办理结算手续,其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从其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丰阳建设公司关于其工程价款对该地砖铺贴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砖铺贴工程款2124483.90元,并以2124483.9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息止。
二、原告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价款就该地砖铺贴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2元,减半收取13411元,由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5元,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816元;其他诉讼费用65000元(鉴定费+保全费),由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慧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