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1691号 申请人: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镜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22】295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一、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4350元;二、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90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87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800元;三、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6100元;四、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护理费4800元;五、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六、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本案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错误。首先,被申请人***工资为400元/天,但其并非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故不应直接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月薪天数为21.75天,认定其每月工资为8700元(400元/天*21.75天)。其次,若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月薪天数为21.75天,则应根据被申请人入职至受伤之日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其工资。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入职申请人处,于2021年11月16日受伤,2021年10月11日至31日有星期六、日6天,2021年11月1日至16日有星期六、日4天,故被申请人2021年10月工作日天数应为15天,2021年11月工作日天数应为12天。再结合被申请人2021年10月工作15天获取工资为5640元,可核算出被申请人2021年10月工资为8178元(5460元/月×21.75天÷15天),11月工作12天获得工资为3320元,可核算出被申请人2021年11月工资为6017.5元(3320元/月×21.75天÷12天),故被申请人实际工资为7097.75元[(8178元+6017.5元)/2]。因此,本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7097.75元/月为基数进行计算,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22】2952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关于各项工伤赔偿的计算基数问题,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作出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22】2952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22】29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