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3022号
原告:**市博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市泗门镇小路下村菜场路4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CJQ7W2P。
经营者:**,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南园村民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2319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市博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市博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4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市博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博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市博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