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高栏港经济区东美建材贸易行、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2698号之一
原告:高栏港经济区东美建材贸易行。住所地:珠海市南水镇南水新村156号商铺。
经营者:何干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怡,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嘉鹏,北京提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北京提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高岭。
法定代表人:夏卫中。
原告高栏港经济区东美建材贸易行与被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高栏港经济区东美建材贸易行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0,8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276元(以材料款40,8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9月26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费用。2021年10月29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栏港经济区东美建材贸易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栏港经济区东美建材贸易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高栏港经济区东美建材贸易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雅惠
人民陪审员  李泉汉
人民陪审员  魏文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罗宇琳
书 记 员  袁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