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特199号
申请人: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483662133。
法定代表人:夏卫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炜,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炼,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习水县土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申请人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由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200元。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令狐荣强
审判员*成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建霞